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012414号“泰健康Plus平台 Taikang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64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414号“泰健康Plus平台 Taikang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051399号“TAIKANG HEALTH CARE”商标、第18051399A号“TAIKANG HEALTH CARE”商标、第29690968号“TAIKANG HEALTHCARE”商标、第29691097号“TAIKANG HEALTHCARE”商标、第29691243号“泰康健投 TAIKANG HEALTHCARE”商标、第29691133号“泰康健投 TAIKANG HEALTHCARE”商标、第11251228号“泰康医院 TAIKANG HOSPITAL及图”商标、第11251229号“泰康医院 TAIKANG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12810201号“印象举源及图”商标、第31179270号“ZHONGWANXINY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整体亦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