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OP-AR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321786号“POP-AR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63号

       

      申请人:梅森巴特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786号“POP-A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413383号“PO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并已被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玩具商品上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玩具商品上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在玩具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