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93087号“益和热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76号
申请人: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3087号“益和热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8270号“益和 YI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益和热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益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用锅炉、暖气锅炉给水设备、加热装置、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供暖装置用锅炉管道(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暖气片、散热器(供暖)、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暖气片、散热器(供暖)、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暖气片、散热器(供暖)、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