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90344号“云教美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95号
申请人:中网安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0344号“云教美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1746号“云教网DotEDU.TV及图”商标、第13959600号“云教通”商标、第36823622号“云教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外观、含义、呼叫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4、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档案信息及商标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教美育”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云教网”、引证商标二“云教通”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