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8567459号“Twinkle st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御元(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誊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67459号“Twinkle st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13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在指定期间内,且该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厦思民非【2009】28号文件,即《思明区民政局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的批复》(复印件,原件备查);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校园场所装饰图片、校园环境、入园手册、入园资料袋、幼儿入园报名表、幼儿园员工管理办法、幼儿毕业证书、缴费通知签收表、幼儿接送签名表、家长开放日签到表、家长会签到表、家访记录单等;
5、2017年7月11日举办的2017大班幼儿毕业典礼活动的邀请函、荣誉证书、复审商标广告宣传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中的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校园场所装饰图片、校园环境、幼儿入园报名表、幼儿毕业证书、缴费通知签收表、幼儿接送签名表、家长开放日签到表、家长会签到表、家访记录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蓝星双语幼儿园TwinKle Star Bilingual Kindergarten”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幼儿园”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教育信息、函授课程服务和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这些类似服务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另鉴于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幼儿园、寄宿学校、教育、教育信息、函授课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