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693564号“黄海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25号
申请人:青岛黄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3564号“黄海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008号“黄海”商标,第30181139号“黄海医疗”商标,第21957638、17888585、23323611号图形商标,第15049227号“海黄”商标,第34120329、341171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图形设计、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关联企业,双方已达成共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同意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共存同意书》;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其在《同意书》中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存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加奶咖啡饮料、人食用小麦胚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水(饮料)、大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六汉字“黄海”、“海黄”;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七、八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加奶咖啡饮料、人食用小麦胚芽”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加奶咖啡饮料、人食用小麦胚芽”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加奶咖啡饮料、人食用小麦胚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