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050397号“丽虹锐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30号
申请人:无锡新云达科教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0397号“丽虹锐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930866号、第28926245号“丽虹 IH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授权书、销售确认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投影银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投影银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丽虹锐屏”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中文“丽虹”,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