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艺生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33292号“艺生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34号

       

      申请人:北京汉高天泓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睿智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3292号“艺生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935707号“艺生最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查询结果、好315网关于申请人的i企业简介、百度百科关于引证商标持有人的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艺生宝”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艺生最爱”均含有汉字“艺生”,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