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5559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32号
申请人:青岛孔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5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399092号图形商标、第34241225号“葚中之骄 SHENZHONGZHIJIAO及图”商标、第26945918号“园月山庄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未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