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052814号“景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37号
申请人:深圳景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52814号“景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644981号“影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景控”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影控”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是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的事实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在本案中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