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OFE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81553号“JOFE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61号

       

      申请人:杰佛罗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553号“JOFE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国际注册第1418627号“JOFE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17889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国际注册第738552号“JOFEL”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5091号决定在“纸、印刷品、文具”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在“纸、印刷品、文具”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在该部分商品上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除上述商品外的装订用品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记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装订用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