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626710号“美好邻里NEIGHBOR 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49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6710号“美好邻里NEIGHB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显著性,并被消费者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9639号商标、第4730674号商标、第8707391号商标、第17791187号商标、第17791187A号商标、第27890326号商标、第156914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书、发票、宣传推广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已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