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794144号“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39号
申请人:湖北爱瑞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4144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0894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47121号“BY KAKKUK SINCE 1952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97470号“R.mere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11520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23381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70471号“诺旗 ROCCI HOME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80899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79909号“如意岛 RUY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46080号“R;ZH.R.NEIYI 赵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485459号“R 派维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5945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327349号“Suzela Rous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959715号“TDR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174938号“Royal Design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九、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字母“R”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的显著识别外文“R”或“K”在视觉印象、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