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848029号“邻家便利店LIN 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54号
申请人:赵勇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8029号“邻家便利店LIN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5423号“邻家 朋友圈及图”商标、第13186283号“邻家女鞋 LinJiaNvXie”商标、第28238174号“邻家珠宝”商标、第12123852号“邻家老號”商标、第32561116号“邻家货运”商标、第31603754号“0 邻家面屋及图”商标、第15659682号“邻家社区 www.linjia.123.com及图”商标、第32826539号“艾菲凯 AIFeiKai及图”商标、第13618985号“邻家铺子 LINJIAPUZI”商标、第14072056号“邻家鲜果”商标、第30303841号“邻家小卖铺 NEAR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邻家便利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邻家女鞋”、引证商标七的文字“邻家社区”、引证商标九的文字“邻家铺子”、引证商标十的文字“邻家鲜果”、引证商标十一的文字“邻家小卖铺”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四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