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周杨麦香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5283627号“周杨麦香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7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逢军
      委托代理人:丽水市形象堂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83627号“周杨麦香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27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周逢军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撤三答辩中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补充了相关使用证明,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售卖标签、分装售卖盘使用情况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2、复审商标注册证及续展申请书;3、卫生许可证明及营业执照;4、店面装修照片;5、百度地图采集的街景地图;6、外卖平台使用截图;7、推广、包装、宣传物料及合同、单据;8、包装袋物料制作证明;9、相关销货清单及微信下单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百度地图使用指南复印件;美团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规范”和口碑平台“生活号操作手册”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炸鸡”商品上,经审查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经续展,其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肉;死家禽;炸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周杨麦香鸡“烤鸡”进行了相关评价,结合证据4店面照片、证据5百度街景照片、证据7包装照片等已经形成可以有效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炸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死家禽、炸鸡”商品与“炸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