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7542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47号

       

      申请人:ZENUITY AB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542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2111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4102号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赵丽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