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9175557号“知道分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00号
申请人:广东新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璐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19175557号“知道分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下属“知道分子图书工作室”已经策划出版了多部作品,“知道分子”这一名称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教育、图书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知道分子图书工作室”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知道分子”是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名称,被申请人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将其占为己有,具有不正当抢占公共资源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出版作品封面照片;百度百科关于“知道分子”的网页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7年4月7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作品封面照片以及百度百科关于“知道分子”的网页搜索页面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