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872804号“兴泉红景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61号
申请人:呼伦贝尔兴泉红景天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2804号“兴泉红景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及报道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兴泉红景天”,其中“红景天”为一种植物和中药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