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841548号“WORLD PRECI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22号
申请人:东莞市沃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41548号“WORLD PREC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8358号商标、第5042751号商标、第21643462号商标、第5108342号商标、第15862391号商标、第31601030号商标、第5042749号商标、第15862317号商标、第12863299号商标、第14011693号商标、第8414047号商标、第342859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厂图片、广告宣传、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电焊接设备、清洗设备、工业机器人、金属加工机械、电子工业设备、过滤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车床、铸造机械、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人(机械)、筛选机、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电焊机、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