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52519号“双飞鸟SHUANGFEINI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龙承匠人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2519号“双飞鸟SHUANGFE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90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产品是“植脂末”,该产品是以精制植物油或氢化植物油、酪蛋白等为主要原料的新型产品,属于2908群组。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唯一的商标,一直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
2、申请人门头、厂区、宣传册、名片等实际使用商标部分图片;
3、检验报告;
4、发票;
5、采购订单、采购合同、送货单及发票;
6、订货合同及发票;
7、原辅料验证收标准单据;
8、被申请人与阿里巴巴签订的订单、开票记录、认证档案及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6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饮料(固体饮料类)、植脂末生产。结合其提交的检验报告、采购订单、发票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植脂末”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和销售。而“植脂末”商品属于“食用油脂”商品,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在“食用油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此外,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油脂”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