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741074号“FLAC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55号
申请人:车友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快美特汽车精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1074号“FLAC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已于2019年9月6日由原申请人快美特汽车精品(深圳)有限公司转让至申请人车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6605号“FAC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手推车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07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手推车、婴儿车专用包、婴儿车车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