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587982号“DERMAFLA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24号
申请人:德得卡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7982号“DERMAFL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 用途等特点。经查,“DERMAFLASH”商标在多个其他国家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皮肤发光”,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化妆刷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标志。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