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1919681号“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50号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9681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知名互联网企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上成功注册多件类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5527号“K及图”商标、第15616569号“K及图”商标、第5201879号“K及图”商标、第3257624号“K及图”商标、第148071号“K及图”商标、第5182128号图形“QMKG K及图”商标、第1024228号“陕开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细节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及知名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08群组“唱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群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电缆;遥控装置;计量仪表;稳定电源;雷达设备;高压开关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K”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及引证商标六、七的重要认读部分“K”及图形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08群组“唱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