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391216号“WAG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48号
申请人:瓦格纳工具系统宝力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91216号“WAG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3617号“WAG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02969号“WAG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0000162001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攻丝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械工具、钻孔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