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0679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49号 - 申请人:郑加强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406792号“浙南小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49号

       

      申请人:郑加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6792号“浙南小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0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0669号“品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77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94550号“同福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34561号“哈素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基本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