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0835119号“巴布咪BABUM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17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怀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20835119号“巴布咪BABUM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3、申请人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
4、申请人企业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维权获得支持的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没有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投入市场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经济秩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带有争议商标品牌产品的销售订单记录及吊牌等。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9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在审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巴布咪”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认读文字“巴布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相关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