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68778号“澳山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56号
申请人:吴掌珠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8778号“澳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1731号“奥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22316号“澳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茶(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的中文包含相同文字“澳”,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