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EVELY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576号“EVELY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09号

       

      申请人:逸菲妍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亚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576号“EVELY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191号“依芙莲   EVELYN”商标、第6996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9年1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晒后保湿霜;身体保湿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