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徐氏堂XU SHI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698928号“徐氏堂XU SHI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05号

       

      申请人:徐俊杰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8928号“徐氏堂XU SH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4640号“徐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特制家具”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82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