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公和豆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1859401号“公和豆豆”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新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59401号“公和豆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54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国品牌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深圳市新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深圳市新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859401号第43类“公和豆豆”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餐馆菜单、收款收据、报价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门店照片及餐馆菜单彩页;2、被申请人点菜单复印件;3、东莞市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及收款收据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4、被申请人门店照片及餐馆菜单彩页及复印件;5、被申请人点菜单和收款收据原件;6、东莞市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及收款收据原件。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及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6月29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均属于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出形成时间;或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或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