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鳄鱼CROCOD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778305号“鳄鱼CROCODI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39号

       

      申请人:中台兴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8305号“鳄鱼CROCOD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901564号“CROCODILE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70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9107170号“大鳄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蚊器(非电)”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79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