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PAU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3111341号“PAUS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柏时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泊时咖啡店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11341号“PAU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805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京市鼓楼区泊时咖啡店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柏时生活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柏时生活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111341号第43类“PAUS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自2015年就存在异常行为,2016年及2018年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为经营异常,至2018年11月13日该企业已被核准注销,被申请人已不存在。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故对其真实性存疑,请求贵局经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有关被申请人的信息页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法人陈瑞于2018年11月13日注销了该个体户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10月18日搬至法人为陈媛媛的南京市鼓楼区戈多的店咖啡店继续经营,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均为陈志伟,且陈瑞、陈媛媛与陈志伟为本家人,被申请人已提交了复审商标的转让申请,故陈志伟具有提出本次撤销复审的答辩资格。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出撤销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1、公众号信息资料;2、网页信息资料;3、被申请人参展图片;4、相关产品包装、桌牌、产品及室内场景图片;5、被申请人采购杯子的相关资料;6、外卖平台上消费者的评价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7、被申请人咖啡馆等相关图片;8、被申请人商标标签制作资料;9、大众点评网页信息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现仍为被申请人所有,而被申请人已注销,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陈志伟所有,不具有关联性。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皆围绕着咖啡厅服务,并未提交其他服务上的证据材料;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查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存疑等。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出复审商标转让申请,现在审理中。2018年6月1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一、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9显示,大众点评网上有消费者在指定期间内对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咖啡商品及咖啡店铺进行了评论。鉴于该网页来自第三方,我局对上述网页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咖啡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咖啡馆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养老院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注销等主张因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直接关联,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