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8777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40号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7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0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75630号“世纪雅图CENTURY ACT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61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89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外,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裁文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信息、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未形成显著差异,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解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解装置、印刷电路板、计算机、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请求不公开本案裁决文书。但本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的事实理由部分仅对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了阐述,并未详细列明证据内容。因此,本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的内容并未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