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207888号“惟一国际 生态医美WAYEE
INTERNATIONAL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15号
申请人:惟一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07888号“惟一国际 生态医美WAYEE INTERNATIONAL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5955、30956397、5849637、8449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