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771505号“FOLD&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80号
申请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505号“FOLD&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FOLD&GO”并非“婴儿车”行业内常用的表达方式。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申请商标已在欧盟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在欧盟的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FOLD&GO”可译为“折叠走”,系广告商贸用语,整体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平卧式婴儿车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