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紫荆教育ZIJING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631638号“紫荆教育ZIJING EDUC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06号

       

      申请人:清控紫荆(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1638号“紫荆教育ZIJING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6516号“紫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9592号“紫荆会 CERCI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72543号“紫荆投资 REDBUD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61524号“紫荆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79227号“睿成紫境 ZIJING 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已经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四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前述八项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紫荆教育”与引证商标一“紫荆”、引证商标二中汉字部分“紫荆會”、引证商标三汉字部分“紫荆投资”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