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639255号“TANNER GOO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09号
申请人:坦那制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辰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9255号“TANNER G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2606号“倘棠 Tan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22613号“天牛 TANN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87574号“登尼特 ta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