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97908号“TA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90号
申请人:阿斯霸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7908号“TA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领先的设计、制造、生产安全执法产品的专业公司,“TALON”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设计而成的,并早在美国获得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5955号“Ta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指南、“TALON”商标在美国、欧盟等地区和国家的注册信息、360网页搜索结果、官网截图、沃尔玛平台的销售情况、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工商信息、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LON”与引证商标“Talon”的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警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警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