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38965号“烽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77号
申请人:广州市烽火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8965号“烽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701号“烽火”商标、第11134532号“烽火”商标、第12618409号“金烽火JFH”商标、第12261618号“火丰火”商标、第26158100号“烽火”商标、第3262793号“烽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烽火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