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魔神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55450号“天魔神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87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5450号“天魔神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9183号“天魔神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呼叫、字形、含义均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鉴于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关于“天魔神X”的搜索结果、获奖情况、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裁决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魔神甲”与引证商标“天魔神域”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