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润玉天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998157号“润玉天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84号

       

      申请人:梁希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商云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8157号“润玉天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2565号“天泽玉润Tian Ze Yu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23258号“润玉天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被驳回,已属于无效商标,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由岫岩满族自治县霖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由深圳市宝得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
      经复审认为,根据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润玉天泽”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天泽玉润”及引证商标二“润玉天羽”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的首饰盒、翡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