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电天得TIAN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148949号“中电天得TIAN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99号

       

      申请人:中电天得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8949号“中电天得TIAN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53225236436548377227060135732779012192007213321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