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D ATLANTIC WAY SLI AN ATLANTAIGH FHI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589号“WILD ATLANTIC WAY

    SLI AN ATLANTAIGH FHI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47号

       

      申请人:FÁILTE IRELAN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589号“WILD ATLANTIC WAY SLI AN ATLANTAIGH FHI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8434号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1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已在旅行预订等复审服务上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商品包装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358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1332A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2660132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该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2803号商标(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25类复审商品、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