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精诚•科技 JING 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440116号“精诚•科技 JING C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02号

       

      申请人:青岛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0116号“精诚•科技 JI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3779号“精诚 J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精诚科技及申请人公司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精诚•科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精诚”,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饲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