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整体骨盤KA RA DA FACT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817346号“整体骨盤KA RA DA

    FACT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50号

       

      申请人:日本工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346号“整体骨盘KA RA DA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3236号“KAWADA”商标、第33547513号“Kamada”商标、第9794705号“KRC KARA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8140号“凯丽佳园 Kar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第44类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四、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道、申请商标宣传推广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理发座椅;软垫(家具);枕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医疗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