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宗宏 SUPERJ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459164号“宗宏 SUPERJ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9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宗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9164号“宗宏 SUPER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89989号“宏宗”商标、第6906230号“蒋氏JIANG”商标、第31881597号“姜·秀品JIANG”商标、第11049102号图形商标、第1751883号“至尊男人ZHIZUNMAN及图”商标、第6767019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宗宏 SUPERJIA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宏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童装;帽;围巾;腰带;游泳衣;袜;内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手套(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