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WATER WEIGH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0281756号“WATER WEIGHT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7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特维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81756号“WATER WEIGH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沃特维特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市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市场上投入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持续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2、商标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3、公证书;4、相关账单及订购单;5、试验报告;6、货船介绍;7、被申请人提供的负载测量商品和服务的介绍。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在中国的相关宣传使用情况,也未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和合法的票据,属于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荷载测试;起重测试”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3年4月7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荷载测试;起重测试”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海通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负载测试服务的订购单及账单,被申请人在中国上海港向Morgenstond2货船提供的负载测试服务出具的账单。证据5显示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在中国上海港向Morgenstond2货船提供的负载测试服务出具的试验报告。证据1第(2018)浙02民终2330号判决书对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进行了相关认定。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相关公证文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货船介绍、证据7被申请人提供的负载测量商品和服务的介绍等已形成可以有效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负载测试”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荷载测试; 起重测试; 承载结构形式测试”服务与“负载测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服务;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负载测试”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上述两项服务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荷载测试;起重测试;承载结构形式测试”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