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ANA REPUBL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372826号“BANANA REPUBL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87号

       

      申请人:本雅(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2826号“BANANA REPUBL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夹克(服装);马甲;上衣;雨衣;鞋;游泳衣”商品已经核准删减,故上述商品已非本案复审商品。第7372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56期),第11266072号“HAOGEWE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86期),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17886792号“猛犸象 MAMMU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7320号“MAMM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实现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上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对该同意函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