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RAINWA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922号“BRAINWA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31号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922号“BRAINW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1865号“Brainwa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61829号“Brain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BRAINWAVE”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Brainwave”、引证商标二的外文“Brainwar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非下载计算机软件;提供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工具,以及用于人工智能、深度学习、高性能计算、分布式计算、虚拟化和机器学习领域的通用计算、数据集合操作、数据转换、输入/输出、通信、图形显示、建模和测试用的计算机软件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