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AG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4457623号“MAGG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24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457623号“MAG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近似或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为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1379号“MAG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其所有人恶意抄袭、抢注所得,申请人已对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其裁定做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5578371号“美琪精品;MAGGIE”商标、第7023219号“MASGI”商标、第7790956号“MAGI”商标、国际注册第1177940号“MAX&MAG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产品出口记录;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商标信息及他人知名商标信息;相关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500强名单;相关排名情况;部分报道;相关裁定;引证商标二、三、四撤销裁定;其他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见《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第1670期),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29期),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15期),引证商标四因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57期),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饮水槽”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瓷器装饰品;饮水槽”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器装饰品;饮水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